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婴幼儿听力损失诊断与干预

2021-01-15 09:59:02

耳聋助听器厂家为您介绍婴幼儿听力损失诊断与干预


本指南关注的目标性听力损失为所有婴幼儿先天性、双侧或单侧(感音神经性、传导性和混合性)听力损失,语言频率(500、1 000、2 000和4 000 Hz)平均听力损失在30~40dB以上。


注:由于入住新生儿监护病房(NICU)的婴幼儿发生神经性听力损失的概率较高,如听神经病等,故这部分婴幼儿需要给予关注。此外,本指南所指为听力损失,因此,婴幼儿期常见的分泌性中耳炎等并不包含在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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诊断标准


本指南推荐的“听力正常范围”标准如下:


①声导抗测试(含1 000 Hz探测音)鼓室图正常;②短声听性脑干反应(ABR)测试V波反应阈≤35 dBnHL;③耳声发射(OAE)测试,畸变产物耳声发射(DPOAE)各分析频率点幅值在正常范围内且信噪比≥6 dB,瞬态诱发耳声发射(TEOAE)各频率段相关系数大于50%,总相关系数大于70%;④行为测听听阈在相应月(年)龄的正常范围内。


注:成人行为测听有正常阈值范围,而婴幼儿目前只有关于行为测试方案选择的共识,尚无“听力正常范围”,其听力诊断需要和其他听力学检测结果相互验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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诊断原则


1.听力测试组合:应据婴幼儿年龄和认知发育情况,选择适合该个体的客观听力检查和主观行为测听项目进行组合测试。


2.交叉验证:任何单一测听结果需要有其他听力测试结果的支持,只有经过多项测试结果的相互验证,才能明确诊断。此外,还应结合婴幼儿日常对声音的反应情况。


3.连续性:婴幼儿的听觉系统处在发育期,评估和诊断应有连续性,不能孤立地看待单次诊断结果。建议3岁之前每3~6个月随访1次,之后每年随访1次,直至6岁。


4.仪器设备校准和测试环境:仪器设备校准及测试环境应遵循相应国家标准(参考GB/T16403和GB/T16296)。


5.多学科合作:婴幼儿听力损失往往和全身状况相关,故应实行多学科合作原则,共同全面评估患儿的发育问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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诊断方法


(一)采集病史


病史采集包括母亲妊娠期有无感染及用药史、患儿出生时情况、新生儿听力筛查情况、监护人观察婴幼儿日常对声音的反应情况、言语发育(包括言语前期和言语期)、智力和肢体运动发育情况,患病及其他器官的异常和用药史。此外,还应包括家族史和其他听力损失的高危因素[参阅《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(2010年版)》。


(二)体格检查


体格检查包括常规体检和耳鼻咽喉专科检查。常规体检又包括一般情况、生长发育和伴随畸形,要关注皮肤、毛发、颅面、眼、颈、心脏和肾脏等,以排除各种伴有听力损失的综合征;专科体检要注意外耳、耳道、鼓膜和软硬腭等情况。


(三)听力学测试


包括主观听力测试(行为测听)和客观听力测试(生理学测试)两大类。目前婴幼儿行为测听包括行为观察测试(BOA)、视觉强化测听(VRA)、游戏测听(PA)、纯音听阈测试以及言语测听;生理学测试包括声导抗及声反射、诱发性耳声发射、ABR以及听觉稳态诱发反应(ASSR)等。


用于确定婴幼儿听力损失的听力学组合测试,应包括生理学测试和行为测听,以评估每侧听觉通路的完整性,评价整个言语频率范围的听敏度,确定听力损失的类型。根据婴幼儿听觉发育不同阶段的特点,分为出生至6个月和6个月至3岁的两个年龄段,分别进行听力诊断评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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